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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关于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佛地税发[2006]221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6-11-06 17:15:30    点击: 590


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营造和谐税收环境,同时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促进土地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佛山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地税函[2006]164号)的有关规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及其适用税额重新明确如下:
    一、规划为中心组团和大良容桂组团的土地为一级土地,具体包括禅城全区范围,南海区桂城、罗村,顺德区陈村、乐从、大良、容桂、伦教等镇(街道)及以后因城市建设需要划入上述两个组团的镇(街道),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二、上述两个组团以外的镇(街道),以及所有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工业(科技)园区属于二级土地,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2.5元。
    三、在上述一、二级土地区域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管理区、村委员、村民小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的集体土地(指出租时没有上盖物,仅为出租土地)、且纳税人为出租方的,属于三级土地,适用税额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调整,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使用土地资源,用经济杠杆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根据新标准,重新做好土地级别的划分。本年度已入库税款,多退少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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