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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3-04-26 15:03:03    点击: 621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区201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我区所属时期2012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具体分期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结束后15日;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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