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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执行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2]626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2-12-05 00:00:00    点击: 679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2]17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省局于2002年8月30日下发了《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号),该文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即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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