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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06]30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6-07-04 11:37:59    点击: 436

佛山、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要求,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结合广东外贸出口及退税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方案。
  一、试点地区
  根据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的全面摸底和分析评估,以及到拟试点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省局选择以下地区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全市五个区及江门市新会区;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顺德区及江门市新会区。
  二、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下放后,原地级市国税局具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均赋予试点县(区)国税局,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仍应通过地市级国税局呈报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后,地市级国税机关仍要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三、建立健全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审批权限下放后,重构如下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制定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的业务指导,定期跟踪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强化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的宏观监控和预警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
  试点市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组织好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要改变过去单纯“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前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的人员的工作转变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及检查,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数值,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提供的出口信息,对本市辖下试点县(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预警分析;要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加强对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局审批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县(区)局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对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汇报。
  试点县(区)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在做好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对于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征、退税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县(区)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工作提供保障,协调好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管理上的具体职责详见《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见附件)
  本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

                 广东省国税部门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以及国家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下放审批权限试点地区
    根据国税函〔2006〕502号文的要求,通过对全省各地区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的全面摸底和分析评估,省局决定选择以下地区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全市五个区及江门市新会区;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选择在佛山市顺德区及江门市新会区。
    二、下放审批权限范围
    审批权限下放后,原地级市国税局具有的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均赋予试点县(区)国税局,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须报省国税局审批的事项,仍应通过地市级国税局呈报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后,地市级国税机关仍要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三、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
    (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工作职责
    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根据总局有关要求选择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具体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负责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进行业务指导、考核;在分配下达出口退(免)税计划时优先保证试点地区的需求;对试点地区出口退(免)税情况定期进行宏观监控分析,有计划地对重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定期将试点情况和在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报告。
    (二)试点地市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审批权限下放后,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改变过去单纯“就单审单”的管理模式,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前直接从事出口退(免)税审核的人员转变为重点加强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及检查,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预警指标和数值,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的相关电子信息、金税工程信息以及海关提供的出口信息,对本市辖下试点县(区)的出口退(免)税进行预警分析。要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建立出口退(免)税评估数据库,对新办纳税人新发生出口业务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应加大评估力度,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需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及时进行移交。对外贸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换汇成本变动率、退税额变动率、出口货物货源地、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新增供货企业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对生产企业应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率、退税额变动率、税负率、实际生产能力、出口商品范围、单价等方面的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
    试点市局应根据省局制定的试点方案研究制定本市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试点情况的调研上报。要加强对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县(区)局审批的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各项手续、签名是否齐全,发函、回函情况及疑点挑过的处理等方面是否符合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并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督促县(区)局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市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内部协调,调动各有关部门和试点县(区)的工作积极性,共同做好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
   (三)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
    2、严格贯彻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
    3、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责体系(试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工作岗位和业务流程,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
    4、根据市局制定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办法开展评估分析工作,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及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出口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
    5、 征、退税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共同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
    6、做好对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宣传及培训工作。
    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审批权限下放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认真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组织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质量,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在做好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出口退(免)税评估分析、预警监控工作,根据市局设立的预警指标和出口退(免)税数据库,结合本县(区)审核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对出口企业的评估分析和预警监控工作,对本县(区)重点出口企业及新增出口企业、供货企业加大评估力度,对于审核审批及评估、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征、退税部门相互配合,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及时传递视同内销征税等相关信息,按各自职责做好对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的实地调查、检查工作。
    县(区)局主管出口退(免)税的局领导要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配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工作提供保障,协调征、退税部门的衔接工作,并做好出口退(免)税审批工作,确保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试点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职责
    试点县(区)级国税部门应设置以下岗位: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出口退(免)税复审岗、股(科)长岗、主管局长审批岗、税政岗、调查岗、计会统岗、信息管理岗、档案管理岗。
    对于实行二级管理的县(区)局,出口退(免)税受理岗、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出口退(免)税初审岗可设在征收分局;实行集中管理的县(区)局的上述岗位均设在县(区)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机构。
    试点地区可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做到不同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制约。其中,初审岗与复审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信息管理岗不得兼任初审岗、复审岗等工作。各岗位职责如下:。
    1、主管局长审批岗
   (1)负责对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的组织领导工作;
   (2)负责对税源管理二股(科)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进行审批。
    2、税源管理二股(科)股(科)长岗
   (1)负责组织全县(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
   (2)负责按照有关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组织出口退(免)税审核;
   (3)负责将本县(区)审核通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报主管局长审批;
   (4)负责组织全县(区)的防范骗税工作,对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
   (5)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出口退(免)税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
   (6)负责对本部门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的监督、指导与决策;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1)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初步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2)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将企业预申报的退税数据做计算机审核,并将预审结果反馈纳税人;
    (3)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并初步检查企业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4)负责接收本县(区)纳税人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初步检查纳税人报送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符合规定的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5)负责受理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的申请;
   (6)对受理的各种资料分类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它岗位;
   (7)负责将需发放或退回的表单等资料发放或退回给纳税人;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出口退(免)税认定管理岗
   (1)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完成认定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将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录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
   (2)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完成认定变更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和征管软件中进行相应的数据调整;
   (3)负责办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认定注销手续,完成认定注销相关资料的审核报股(科)长审定后,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中和征管软件中作“注销”处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出口退(免)税初审岗
   (1)负责将本县(区)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
   (2)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3)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4)审核本县(区)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合法性、准确性、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
   (5)对审核无误的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资料和电子数据移交出口退(免)税复审岗,审核发现单证资料不齐、计算有误等需退回企业处理的退回出口退(免)税受理岗或基层税务分局,对有疑点的凭证交调查岗进一步落实;
   (6)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转交调查岗处理;
   (7) 将需退回给纳税人的表单等资料转交出口退(免)税受理岗;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6、出口退(免)税复审岗
   (1)负责对出口退(免)税初审岗提交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2)对县(区)局直接受理企业申报和基层分局受理企业申报后完成初审上报县(区)局复审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表进行复审,并对出口退(免)税凭证需重点审查的内容进行复审;
   (3) 对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疑点,打印出疑点表,对按规定可以进行人工挑过的,核实无误报经股(科)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需交调查岗进一步核实的,交调查岗处理,对调查岗确认可以人工挑过的疑点,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人工挑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交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4)对纳税人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免)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对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移交调查岗处理,经调查岗核实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予以审核通过,对经调查岗调查核实有问题的,提出不予退税或再调查等初步处理意见转股(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5)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处理的,移交调查岗处理;
   (6)对申请办理各项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纸质和电子资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的开具证明,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退回初审岗;
   (7)将审核确认的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料及开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提交股(科)长审核;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税政岗
    (1)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工作,制定相关的贯彻文件及管理办法;
    (2)负责本县(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研;
    (3) 审核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
    (4)审核需由省局审批的政策性事项,并形成对市局的上报文件;
    (5)负责对本县(区)税务系统内部及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6)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调查岗
    (1)负责对内部其它岗位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各种疑点的核实处理工作;
    (2)负责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登记、转函、回函,需要通过金税工程协查的,提交稽查部门发函;
    (3)对审核中发现需做视同内销征税处理的,通知纳税人做纳税申报,并与征税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4)负责对本县(区)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5) 负责对本(县)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免)税权的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清算审核工作,并形成清算报告上报文件;    
    (6)按总局及省局有关规定对本县(区)出口企业及供货出口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7)密切关注出口骗税新动向,对本县(区)的出口退(免)税业务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的违法行为;
    (8)负责将调查中发现有涉嫌偷骗税的疑点移交稽查部门检查;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9、计会统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各类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和报送;
    (2)负责跟踪本县(区)出口退(免)税进度,预测出口退(免)税规模;
    (3) 对于需返纳入库的已退税款,负责办理税款返纳手续;
    (4)对出口退(免)税指标的使用与结余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信息管理岗
    (1)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推广、升级、培训工作;
    (2)负责本县(区)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客户端的培训、维护工作;
    (3)负责将本县(区)新增、变更、注销外贸企业的认定数据上报市局;
    (4)负责将本县(区)特准退(免)税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明细上报市局;
    (5)负责下载、核查本县(区)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将补录的消费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市局;
    (6)负责将本县(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疑点、消费税专用税票审核疑点上报市局;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1、综合管理岗
    (1)负责草拟本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信息报道,起草综合性文件;
    (2)负责文件收发、传阅、保管、归档、立卷工作;
    (3)协助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等工作;
    (4)做好本部门的内勤工作;
    (5)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2、档案管理岗
    (1)做好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2)做好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3)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4)做好出口退(免)税会统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5)做好出口退(免)税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6)做好出口退(免)税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工作;
    (7)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做好其他出口退(免)税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和使用工作;
    (8)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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