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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关税[2018]3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时间:2018-10-17 14:33:00    点击: 6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天然气具体项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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