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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1995]2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5-10-10 00:00:00    点击: 51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包括地方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其补税的计算,可按省国税、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4]07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在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不足部分,需要在税前列支时,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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