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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2004]54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04-10-25 17:16:00    点击: 47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参照执行。

二、纳税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的办法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十条所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确定。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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