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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2004年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经贸电力资源[2005]16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贸局 时间:2005-03-03 00:00:00    点击: 444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的认定要求,经各市初审和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65家企业(项目)为2004年广东省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在申报表“基本情况”栏中注明已享受优惠税种的详细起止时间(年、月);未获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为规范申报程序和要求,企业申报资料中必须具备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注明所申请的减免税类别。同时,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除要求在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外,另需提交最近的、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为加强对企业综合利用减免税的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漏税骗税等问题,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对被认定的企业进行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
        
          附件:2004年广东省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附件:2004年广东省第二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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