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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1995]289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1995-01-10 15:12:00    点击: 456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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