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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6]103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3-04-25 10:40:03    点击: 42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行为,促进税收征管文书的规范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要求,省局制定下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附件1),并结合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现有的功能以及我省推广应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需要,提出以下意见及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税收征管文书的重要性,规范使用税收征管文书,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加强监督和检查。
  (一)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省局以粤国税发〔2005〕296号文转发)要求进行了修改补订,并通过了测试。上线运行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制作和使用上述文件所制定的67个文书式样。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规定,全国自2006年8月1日起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为此,我省各地在8月1日前继续使用旧版的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在8月1日后待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修改补订后才正式使用新版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省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制作了新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税务登记表的文书式样。
  二、税收征管文书由各地区别以下情况和根据当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求量进行印制使用。
  (一)在税收征管文书中的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是套打文书。其中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中标企业印制,各地自行征订使用;发票领购簿、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各地级市自行印制使用。
  (二)各地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中《税收执法文书标准》的要求制作和使用所需的其他文书。
  (三)核准停业通知书(210302)、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10322)等189个文书(具体名称详见附件2)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已经设置了固定格式,完成审批后可以直接打印,不需预先印制,但应注意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界面文书样式与实际打印出来的结果可能会不一致,以实际打印出来的结果为准。
  三、如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书种类不能满足当地税收征管业务需要的,可由各地级市局自行确定印制,并设定相应的编号。
  四、由于进出口税收业务主要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批,所以部分涉及进出口税收业务文书,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相应的编号。此外,个别文书属于自制文书,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也没有相应的编号。
  五、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文书
         2.在CTAIS中可直接打印的文书模板(名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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