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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分征期设置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12]867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2-12-27 09:53:21    点击: 411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设置2013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并通知如下:
  1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14日。
  2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2月16日。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5日。
  6月申报期: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20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13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2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7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3月、5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等7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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