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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规[2017]4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7-10-10 09:43:45    点击: 712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适当调整我省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广州、深圳市由3-30元/平方米下调至3-15元/平方米,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惠州、肇庆市由2.5-15元/平方米下调至2-10元/平方米,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分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级次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各区域各级次税额调整方案见附件。现有税额标准低于省此次统一下调幅度的,可通过减少该等级土地面积以实现减税,或维持不变。
  二、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条件相当的地区应保持税额标准相当。土地等级划分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要加强协调,保持相邻地区间税额标准平衡。
  三、由于此次税额调整幅度较大导致财政减收较多的地区,可从2017年起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原则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统一确定分年调整的税额标准。
  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区划调整、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研究提出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包括明确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分档及每档土地范围情况(填写附件2),以及调整前后税收变动的测算情况、实施时间步骤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审核。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适用税额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
  
  附件:1.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
  2. ____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附件下载.doc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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