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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粤地税函[1999]295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5-06-03 09:44:33    点击: 648
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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