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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1996]209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06-04-06 14:46:17    点击: 606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收购未税矿产品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局印发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买单位。具体来说,凡购买(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售,均属《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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