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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财法[2014]68号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 时间:2014-12-18 10:25:54    点击: 633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国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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