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船税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挂方便旗船舶在船舶吨税有效期内转挂香港旗征收船舶吨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署办税[2000]109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0-03-21 00:00:00    点击: 440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按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计征的通知》(署办税[2000]42号)实施后,原香港挂方便旗的船舶纷纷转挂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根据不重复征收吨税的原则,对已征收吨税的上述船舶,并能向海关提供有关证件的,在船舶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