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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国税总工信部[2015]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间:2015-10-08 17:16:13    点击: 586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有关规定,现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以下简称《目录》)。
  自公告之日起,对列入《目录》的节约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公告之后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但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公告之前取得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属于第一批、第二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的,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9月11日

  附件: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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