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8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3-07-15 16:34:00    点击: 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涉及房地产税收的政策问题日益增多,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