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3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12-14 15:01:29    点击: 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