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进项税收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4-06-17 00:00:00    点击: 401

云南省财政厅、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云南中缅边境民间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农业产品以外的货物,一律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扣除。本通知从1994年5月6日起执行。

 
  • 上一篇: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