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81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07-07 10:33:00    点击: 379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本文件2012.07.01日起废止】

2006-08-22 国家税务总局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下发后,陆续收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将归入3824909090等海关商品代码但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多种产品,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商品代码3824909090的项下的出口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各地税务部门应加强对该税号项下出口产品的审核、审批和监控力度,发现进项中含有黄(铂)金的或其他含金产品以该税号报关出口的,要及时报告总局,并按照总局的批复意见办理。同时要加强预警分析,对该税号项下出口的商品如有出口量猛增等情况的,要及时对出口企业、供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行为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办理退(免)税。
  二、商品代码71159090项下出口的“电弧焊用,锡合焊锡丝”,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对上述出口产品超过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