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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14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17-03-22 14:46:26    点击: 495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6号令公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并规定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3月20日(含当日)起,对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实施后,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该目录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中的“项目产业政策条目”编码为“R”。例如,山西省第8项应填写为:“煤层气和煤炭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R1408)”,项目性质仍为“I: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项目”;有关项目单位持上述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三、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核准或备案(以项目核准或完成备案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但有关项目单位须于2018年3月31日以前(含当日),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中“项目产业政策条目”仍按适用《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条目及编码填写)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
  对于2017年3月20日以前(不含当日)核准或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有关项目单位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企业设立(增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海关可予受理。
  四、对于不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凡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范围的,在有关项目单位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后,在建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可参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进口设备已经征税的,税款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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