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 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1]11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1-09-20 00:00:00    点击: 426

注:根据《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本文自2019年9月1日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从200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施行。《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行政立法程序的原因,制定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还需一段时间。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加收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问题。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税收征管法》,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行为,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保证农业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