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62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7-10 00:00:00    点击: 43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是否可以退契税的请示》(新财农税200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