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66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07-25 09:20:21    点击: 45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