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财税[2010]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4-07 09:23:00    点击: 573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本文件自2012.01.0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