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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108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5-12-15 16:24:00    点击: 4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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