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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财税[2011]3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1-05-12 14:26:50    点击: 573

注: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本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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