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税收征收管理

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78-11-30 00:00:00    点击: 493

    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我都曾于一九六一年八月四日以(61)
财税字第35号通知作了规定。近些年来,各地要求重新予以明确。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维护国家税收的积极性,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原通知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检举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对于群众检举的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案情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在本案罚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但对罚金数额大的,提奖幅度,可以适当缩小一些。
    二、群众检举的案件,经过处理,确定只补交税款,不课处罚金的,在必要时,也可以酌情给予物质奖励。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收入中开支,不能从税款中开支。
    三、对检举人的奖励,一律由违章处理机关(县、市税务局)办理,权限不能再往下放。
    四、检举人是干部、职工的,应该以名誉奖为主,一般不宜提给奖金。税务干部查获违章案件,一律不提奖金,可以结合机关考绩,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盐税的违章检举奖励,仍按盐税原规定办理。
    以上请研究机行。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工商各税提支手续费的几项规定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修订代征手续费提取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