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时间:1988-12-16 00:00:00    点击: 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为做好此项工作,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商定:
    1?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合作.
    2?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88)国土[籍]字100号文件要求,加快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3?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测量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策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和地籍测量工作的进展,再作相应调整.
    4?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用地时,必须及时地对用地单位占地情况进行勘测,测定权属界线,计算其占地面积,并按登记记手续办理登记,建档.把每年几十万起审批的用地单位的地籍档案建立起来,提供税务部门使用.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