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1]20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12-07 00:00:00    点击: 4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搞好治沙工作,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帮助沙区人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脱贫致富,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推动沙漠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经研究,在税收上给予以下优惠:
  六、对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为治沙而建设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八、对治沙工程的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征免规定办理。
  九、除上述各条规定以外,其它与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有关的税收减免问题,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