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国税地[1989]12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9-06-16 12:38:00    点击: 4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本条废止)
  三、除上述规定外,港口的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