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4]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4-02-11 19:14:00    点击: 5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