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外资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1992]46号 发文单位:国务院 时间:2013-04-19 10:49:01    点击: 588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旅游资源,促进我国旅游业由观光型向观光度假型转变,加快旅游事业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条件成熟的地方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鼓励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度假区是符合国际度假旅游要求,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应有明确的地域界限,适于集中建设配套旅游设施,所在地区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客源基础较好,交通便捷,对外开放工作已有较好基础.
   二,旅游业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创汇型产业,对国家旅游度假区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常驻的境外客商和技职人员进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海关按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度假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
   (四)区内可开办外汇商店,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区内可开办使用国产车的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对其购置的国产车,在核定的数量内,国家免征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特别消费税.对国内企业在区内开办的旅游汽车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执行.这些车辆限于区内旅游汽车公司自用,不得转售.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六)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具体由国家旅游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七)区内的开发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办理.土地出让金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五年内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八)区内的旅游外汇收入,从该区批准兴办之日起,外汇额度五年内全额留成,用于区内自我滚动发展.
   三,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设施项目,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审批,其中旅游住宿设施项目,应报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经贸部备案;投资额在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利用外商投资建设的旅游住宿设施项目,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四,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五,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旅游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改变我国旅游产品结构,提高旅游产品档次,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做好规划,搞好试点工作.旅游度假区起步阶段规模不宜过大,应从小到大,逐步发展.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