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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费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财税政字[1998]14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时间:1998-05-25 00:00:00    点击: 589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第九条规定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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