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相关金融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经营租赁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19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9-04-12 17:00:00    点击: 44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8〕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其接受的抵债资产从事经营租赁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应当依法纳税。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