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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2008]14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8-05-04 17:09:35    点击: 441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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