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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发文文号:财税[2008]16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2-24 11:21:00    点击: 4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略)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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