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10]2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05-24 08:55:58    点击: 42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