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增值税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5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时间:2019-04-10 14:39:00    点击: 532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四、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当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2019年4月10日
 
 
  • 上一篇:关于稀土企业等汉字防伪项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下一篇:关于做好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第二阶段“报好税”相关工作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