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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时间:2020-12-02 09:52:00    点击: 49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在广东省范围内对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以下简称“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酱油、豆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豆豉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尚未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产品,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或者产品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三、试点纳税人应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退出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可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省统一的豆豉扣除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豆豉扣除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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