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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总函[2021]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1-04-21 16:32:00    点击: 49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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