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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37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21-12-22 17:29:00    点击: 494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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