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综合税收政策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21-03-15 09:37:00    点击: 61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
 
2.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 上一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1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21年第2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免征车辆购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批
  • 下一篇: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