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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代办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佛国税函[2005]228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5-04-26 14:53:00    点击: 649

禅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销售企业代办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禅国税发[2005]2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汽车销售企业销售汽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代办车辆购置税、保险、入户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若汽车销售企业不能分别核算上述两项业务,则应将收取的代办手续费、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入户费等费用一并征收增值税。

若汽车销售企业能分别核算上述两项业务,对该公司不垫付资金代收并且票据交给购车方的车辆购置税、保险费、入户费不计征增值税,其余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此前批复与本文有冲突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

此复

○○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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