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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佛国税函[2004]465号 发文单位: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4-04-26 14:49:00    点击: 663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粤国税办转字[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申请。
  (一)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后,纳税人需要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中的“企业登记事项”。
  (二)取消对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申请的审批环节。一般纳税人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使用申请,毋需经审批便可自动取得防伪税控企业资格。税务机关不需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二、关于新购“两卡”的通知汇款时间。为避免纳税人过早汇款造成等候“两卡”时间太长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文书在CTAIS中获得批准后,再通知其汇款。
  三、关于新购“两卡”的初始发行。新购“两卡”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初始发行“两卡”时,须凭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证书,证实该纳税人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员已通过考核。经办发行工作的税务人员应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上如实登记“两卡”号码和发行日期,签署姓名,并进行归档。
  四、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按照市局流转税管理科《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有关事宜的通知》(流便函[2004]17号)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决定机关必须在许可事项中注明所批准的最高开票限额(应使用大写,如:拾万元版、不超过拾万元等)。
  五、以上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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