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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税收政策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0-10-12 10:03:16    点击: 621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税收秩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工作要求,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地方税收纳税人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

    在我市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

    二、自查期限

    自查年度为2007年至2009年。

    三、自查要求

    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自我检查。如有未按规定缴纳地方税收的,应将少缴未缴税款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010年以来,在本通告发布前已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自查的纳税人,如新发现有少缴未缴税款情况的,也应按上述要求补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未按要求进行自查和补缴的,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通告。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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