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民发[2016]64号 发文单位:民政部、海关总署 时间:2016-05-26 09:37:52    点击: 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附件)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正本)和其他规定材料,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对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进口的捐赠物资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减免税手续。
  三、省级民政部门和海关要加强联系、通力配合,严格执行和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附件: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

    附件:点击下载

                            民政部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4日

 
  •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