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6]1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3-10 17:15:58    点击: 6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公共交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护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建设的,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系统、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城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服务的轨道系统。
  四、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 上一篇: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下一篇: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