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土地使用税

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16]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6-04-14 09:46:58    点击: 59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5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 上一篇: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